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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号令《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全面做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工作。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对抗震设防区内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重点设防类以上的市政公用设施、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时,要对施工图是否符合论证意见进行审核,不符合者不予通过。

  十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于适当时机组织一次拉网检查。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村镇建筑和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监管,村镇建筑中的教育、医疗、办公、商业、旅游、娱乐等公共建筑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三层以上(含三层)农民自建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抗震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自建房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进行设防,各地要广泛宣传普及抗震设防知识,教育、发放技术标准及图集、组织技术人员下乡指导、培训农村建筑工匠、建立抗震设防示范村示范户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农民群众科学建房。

  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在不增加投资或少增加投资的情况下,有效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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