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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三、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城乡建筑布局、避震疏散场所和道路等应急需要,统筹安排应急避震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按照《城乡规划法》、《防震减灾法》和建设部第117号令颁布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步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从抗震防灾的角度对城市规划布局、避震疏散场所和道路进行必要的规划,并提倡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积极建立城市数字抗震防灾系统,与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实施。

  四、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抗震设防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选择合理的结构体系,进行必要的抗震验算,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设置多道抗震防线,精心进行抗震设计,并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责。

  五、科研、设计等有关单位推广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切实履行施工图审查职责,确保施工图审查质量,确保抗震设防审查质量,并对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

  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建设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八、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建设技术标准进行监理,并对监理质量负责。

  九、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掌握超限高层建筑界定标准,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制度。

  所有施工图审查机构接收施工图审查任务时,如果发现工程项目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范围,要及时上报省抗震办公室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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