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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9]1242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除此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二、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由每户每年450元下调为每户每年400元,已收取2009年7月1日以后维护费的,应按月折算将差价退还相关企业或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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