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海防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印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09〕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精神,决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福建省海防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印章。原“福建省海防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旧印章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