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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举办宣传、咨询或商业性演出活动;
  (二)设置广告(牌匾)设施;
  (三)临时摆放、张贴、悬挂标语或其他宣传品;
  (四)设置公共设施或经营性设施;
  (五)因建设、修缮、养护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六)从太子河景区河段内引水、取水。
  从事上述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景区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禁止在太子河景区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在河道内漂洗脏物;
  (三)毒鱼、炸鱼、电鱼、使用破坏性网具及采取其他破坏野生鱼类的方法捕捞野生鱼类;
  (四)破坏、侵占、毁损太子河景区的拦河坝、堤防、排水闸、阀门井、泵房、护岸排污涵等水利设施;
  (五)破坏、占用景区内广场、甬路、绿地;
  (六)折采树枝、花果、剥刮树皮、攀爬树木;
  (七)放纵畜禽啃咬树木、花草;
  (八)擅自开荒种田、践踏或毁坏草坪、绿篱、树木、花坛、围栏等;
  (九)倾倒垃圾、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杂物;
  (十)损毁、移动、占用、拆除公共设施或附属物;
  (十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刻划、涂写广告或宣传品;
  (十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十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
  (十四)烧荒、烧烤及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五)燃放爆竹或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十六)其他损害景区设施和影响景观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太子河景区主管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对损坏景区内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太子河景区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应承担的停止侵害、修理、更换、重作、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太子河景区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景区设施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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