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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09〕2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太子河景区的建设和管理,给市民提供优美整洁的河岸景观休闲、娱乐场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本溪市太子河老官砬子水源地至下游老和尚洞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堤防、护栏、翻板坝、取排水工程设施、园林绿地、沿河两岸的防汛抢险道路、景观雕塑旅游景观点、经营场所及设施、码头、游船及其它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不含大中型桥梁)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务局是太子河景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太子河景区管理处负责太子河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保、旅游、财政、交通、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及相关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景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太子河景区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太子河景区规划应服从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相协调。
  太子河景区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政府将太子河景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水务局负责实施对景区进行建设、维护和保护。
  第七条 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太子河景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
  (二)负责太子河景区内水利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太子河景区及周边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做好环保工作;
  (四)负责太子河景区水面和涉水设施(不含渡船、游船)的安全运行管理与开发利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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