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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3.有条件的市(州)可实行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直接缴入市(州)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工伤保险待遇直接由市(州)拨付。

  (三)当期基金支出的管理。

  1.市(州)年度基金支出计划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州)政府批准执行。

  2.市(州)本级、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待遇支付需求编制基金用款计划,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定,由市(州)财政局将应支付的基金每月按时划拨市(州)本级、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四)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的弥补。各县(市、区)当期完成基金征收任务后的收支缺口,由市(州)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当期没有完成基金征收任务而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县(市、区)财政按缺口部分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垫支,其余部分从县(市、区)留存积累基金中支付,留存积累基金不足的由市(州)级统筹基金和县(市、区)财政各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解决,具体比例由各市(州)政府确定。

  (五)结余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区)在实施市级统筹前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州)政府同意可暂留存县(市、区)按原基金管理程序管理;需要使用时,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批准。

  (六)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后,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措施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市(州)级统筹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市(州)、县(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的工作职能、扩面征缴的工作责任、业务经办的工作流程、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机构服务协议的签订管理、完成目标任务的奖惩措施等。具体实施办法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各市(州)政府应承担市(州)本级和所属各县(市、区)完成目标任务后的支付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清欠等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的责任。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三)各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工作经费仍由同级财政拨给,各级财政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业务开展的需要,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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