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2009年9月24日 川办发[2009]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实施5年多来,我省工伤保险事业顺利推进,现已进入了全面、持续发展阶段。为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作用,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从2009年开始,在全省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今年实现市(州)级统收统支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先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2010年全省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德阳、绵阳、广元、阿坝4个地震重灾市(州)应在今年实现市(州)级统筹。
二、工作标准
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工作实行“六个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核算管理、统一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三、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一)各市(州)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州)统一核算调度使用(含扩权强县试点县)。
(二)当期基金征收的管理。
1.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期省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编制市(州)基金年度征收计划,经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州)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2.市(州)本级、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月征收计划,每月征收的基金进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当月底全部转入市(州)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州)收入户划转至市(州)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向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当期征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