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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9年9月23日 川府发[2009]3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4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

  为加快培育一批规模大、带动作用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四川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原则

  以促进我省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为政策导向,以做强做大为激励目标,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范围。

  四川省内三次产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在川实际生产经营部分。主营业务为房地产的企业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不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对象。

  对所考核范围内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进行考核。

  (三)奖励对象。

  营业收入跨台阶的企业领军人物。

  (四)奖励标准。

  1.营业收入首次跨50亿元台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2.营业收入首次跨100亿元台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3.营业收入每跨过1个100亿元台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4.营业收入首次同时跨50亿元和100亿元台阶的,奖励标准就高,不重复计奖。

  三、考核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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