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上报基础资料。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依据属地原则向本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交以下材料:⑴《分类代码证》申报表;⑵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提供《采供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它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㈡审核、修改相关信息。各县(市、区)卫生局要严格审核辖区内各卫生机构上报的有关资料信息,做到准确无误,在此基础上,利用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逐一对照修改和完善卫生机构基本信息代码库。应重点审核和修改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代码:现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其卫生机构组织代码号填写务必与证号相符。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可由网络直报系统自动赋予临时码。
2.机构属性代码:卫生机构的经济类型代码、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和行政区划代码要依据有关文件正确填写,不能互相矛盾。
3.补填乡镇/街道代码、地址、邮编和电话号码等。系统已增加电话号码审核条件,固定电话不得超过8位数字(不填区位码)、允许填11位手机号。
4.设置/主办单位代码、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代码和医院等级代码一定要按照有关文件和实际情况填报。此类代码是今后实行医疗机构月报和开展二级以上医院统计评价工作的基本信息。
5.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填报机构名称及其它信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个执业许可证可按两个机构填报;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个执业许可证须按一个机构填报。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统计口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信息填报,原则上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统计。对一个单位两块牌子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XX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码(B100)填报卫统1-2表,不再填报卫统1-1表(医院类表)。
7.停业、撤销和被吞并机构不再上报数据,需要把基础数据库的基本信息修改为“停业”或“撤销”或“被吞并”机构。如某单位停业、撤销或被吞并,由县(市、区)卫生局在直报系统“组织结构”下“信息表”同时修改以下2项内容:首先把“是否启用”改为“否”,其次把“机构变动情况”改为“停业”、或“撤销”或“被吞并”。保存后系统不再要求上报和审批该机构数据。
㈢《分类代码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后继续开业(执业)的卫生机构或更换组织机构代码的卫生机构须重新办理《分类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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