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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鲁卫规财字〔2009〕93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行业统计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卫统发[2002]117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分类代码证》是卫生机构的“身份证”,是卫生机构合法性、区域属性、经济属性、机构类别和分类管理类型等的标志,其相关信息更是卫生统计的基本依据和分类标准。发放《分类代码证》,使各地进一步摸清区域内卫生机构状况,甄别和确定卫生机构的真实“身份”,同时也使卫生机构自身明晰其基本属性,对于加强和规范卫生统计全行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搞好宣传发动,安排专门科室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并协调好有关科(处)室共同参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二、发证范围与原则
  ㈠除下列二类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这二类机构是:1.卫生行政机关;2.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
  ㈡发证原则: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执业机构数发放《分类代码证》;2.其它卫生机构能够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的,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
  三、发证机关及职责
  ㈠《分类代码证》及申报表由卫生部统一设计。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分类代码证》,具体发放工作事宜由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承担。申报表由各县市区卫生局统一印制。
  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分类代码证》发放工作,审核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
  ㈢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和保存《分类代码证》申报表、审核代码质量、发放证书、办理代码变更手续等。
  四、办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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