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验收考核。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统计局共同组成的验收小组根据单位申请,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创建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和考核。
4、授牌。验收小组做出考核验收结论,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统计局联合授牌或颁发证书。
(二)各市“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的认定。包括申请、验收、授牌或发证、复查等内容,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自查。各市卫生局在申请认定前,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创建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自改。
2、单位申请。市及所属县级卫生局“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被认定数量达到规定要求后,由市卫生局向省卫生厅和省统计局一并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认定表》(市级)、系统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总结、各县级局被认定情况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3、抽查考核。由省卫生厅和省统计局共同组成的验收小组根据单位申请,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验收标准和要求进行实地抽查、考核。
4、授牌。验收小组做出考核验收结论,由省卫生厅和省统计局联合授牌或颁发证书。
四、表彰奖励
“创建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活动结束后,省卫生厅组织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自2010年起,凡未通过验收认定的单位取消被评为年度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的资格。
五、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对“创建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关的领导和工作组织,统一协调、指导辖区内的创建活动。各市还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卫生系统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进行日常考核和管理。如发现统计工作存在明显问题、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一经发现,限期在半年内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或系统资格,并收回《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和《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牌匾或证书。
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 标准分数
|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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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
| 15
| 1、有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
2、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3、将统计工作经费作为专项列入事业经费计划
4、制定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1)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
(2)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管理制度
(3)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4)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5)统计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制度
(6)统计检查监督和评比考核管理制度
5、组织指导区域内各卫生机构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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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 20
| 1、设立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
2、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和必要的计算机专业人员,根据需要在其它内部职能机构中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兼职统计人员应以统计工作为主
3、统计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掌握必要的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具有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对统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及分析的能力
4、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5、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2年不变动
6、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统计人员应取得《普法合格证书》
7、定期组织统计执法检查
8、统计人员(含计算机人员)每年参加必要的短期脱产培训
9、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定、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科研
10、按要求参加统计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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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标准分数
|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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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
| 25
| 1、认真落实《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完成卫生事业统计报告任务
2、自定统计调查项目的设计符合完整、科学、规范的要求,调查频率适当
3、统计调查项目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或登记
4、未布置非法统计调查、未私自使用其它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5、严格执行政府统计机构规定的统计报表制度
6、统计报表内容完整(含按要求应附加的文字说明)、字迹清晰、工整,盖有公章及有关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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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资料
| 20
| 1、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
2、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数据及时报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3、与政府统计部门重复的统计数据,以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4、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和年度综合统计资料
5、统计资料立档归卷、保存完整、交接手续完善
6、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7、严格遵守《统计法》和《保密法》中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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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计
工
作
信
息
化
| 20
| 1、统计人员每人一台适应工作要求的计算机
2、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3、建立统计数据库
4、建立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5、实现统计数据的汇总、整理、存储、应用、管理的现代化
6、实现统计数据的网上传输
7、为统计机构配备必要的其它计算机设备
8、设置专职或兼职微机人员
9、在网站上设立统计网页、统计专栏提供信息服务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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