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规定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3、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应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档案、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内容。
4、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重复的统计数据,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各单位定期公布的统计数据,要按规定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2)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有交叉的统计数据,以及涉及地方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均应同地方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商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5、认真撰写统计分析。及时撰写各专项定期和专题统计分析,统计文字分析必须观点明确,将数据、情况、问题、建议融为一体,保证实用性、时效性。
6、提高统计资料的效用。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方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统计信息服务,并能提供网上服务。
(五)统计工作信息化
1、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计算机、网络传输等设备,抓好设备和软件的应用,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报送、存储、应用、管理的信息化,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工作条件。
2、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库。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数据库、统计人员名录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等主要内容,逐步实现统计信息现代化管理。
三、验收认定办法
认定工作由省卫生厅和省统计局共同负责,具体采取“统一标准、下管一级、分级验收、统一授牌”的操作办法。即:全省17市卫生局“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和市级“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的验收认定和授牌工作,由省卫生厅和省统计局负责;各县(市、区)卫生局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的验收认定和授牌工作,由各市卫生局和市统计局共同负责。省级“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认定工作由省卫生厅和省统计局负责。
(一)“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的认定。包括申请、验收、授牌或发证、复查等内容,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自查。各市、县级卫生局在申请认定前,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创建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自改。
2、单位申请。由单位向上一级卫生局和统计局一并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认定表》、本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总结及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