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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创建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创建内容
  山东省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创建内容和标准,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组织领导
  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明确,组织得力,归口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重视支持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规划,与业务工作协调发展;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保证开展统计工作正常需要;统计工作制度健全,实施到位;认真开展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和系统统计工作考评,对本机关及所辖下级单位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到位。
  (二)机构和人员
  1、综合统计。省和有条件的市应设立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县级卫生局配备1名专职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综合统计人员。严格履行综合统计职能。
  2、业务统计。机关内部其他职能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胜任统计工作。
  3、持证上岗。专、兼职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职统计人员应取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则上专(兼)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县以上单位至少有2名统计人员持有《统计执法检查证》。
  4、队伍稳定。专(兼)职统计人员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单位综合统计人员调动,应先补后调,并征求上一级卫生局综合统计机构意见,同时做好工作交接。新增补的统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教育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积极参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和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与统计报表编制
  1、依法调查和编制报表。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项目依法进行。凡未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不得组织实施。
  2、综合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内部职能机构拟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本单位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协调后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
  3、统计报告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在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电子台帐或完善各业务软件统计功能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统计报告任务,积极配合完成各项临时性调查任务,统计报告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定期统计报告差错率不高于3%。
  (四)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咨询服务
  1、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整理统计资料,加强统计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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