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创建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卫规财字[2009]94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卫生系统统计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卫生统计的信息、咨询、评价和监督作用,根据省统计局《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鲁统字[2003]98号)精神,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集中2-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创建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活动。现将《创建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创建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创建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卫生系统统计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卫生统计的信息、咨询、评价和监督作用,经研究,决定集中2-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创建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活动。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全省卫生系统中心工作,加大措施,全面规范和改进全省卫生系统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质量和水平,更好的履行统计工作职能,为全省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二)目标要求
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鲁统字[2003]98号)规定标准和要求,结合我省卫生系统实际,至2011年底,全省所有市、县级卫生局经验收合格全部达到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最终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的目标。
“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创建活动分为“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市级“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和省级“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三种认定方式。原则上,各级卫生行政机关统计工作按照规定标准通过验收,认定该局为“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市及县级卫生局全部通过验收,认定该市为市级“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全省17个市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认定达90%以上,认定山东省卫生系统为省级“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
具体目标:2009-2010年,有60%的市及县级卫生局通过验收认定;2011年,其余市及县级卫生局通过验收认定。各市卫生局要率先通过达标,以利于指导本辖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