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对国家级、省级青年文明号申报实行关口前移,严把质量关。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新申报(预申报)的国家级、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或评审。其结果作为是否推报国家级、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全省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末位淘汰制。各市各单位每年度申报的青年文明号(包括新申报和重新申报的青年文明号)要按照综合考核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淘汰。
第三十四条 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全省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和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特约监察员进行随机检查、监督。各监察员持证开展对各级卫生系统青年文明号集体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反馈。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存在其它违法违纪现象的,应及时向各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和市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针对反映的情况、问题,各市应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反馈给文明号集体,并将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于1个月内报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涉及到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要报省组委会办公室和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由于以下自然条件之一发生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第三十八条 年度申报后未被继续认定的,其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即被撤消;日常检查或被举报发现青年文明号集体不符合本办法的,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或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发布公告,限其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消其称号。
第三十九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应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在相关媒体进行通报。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有收受红包、回扣,搭车开药,顶撞服务对象行为的;
3、发生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4、被舆论曝光,群众投诉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5、本集体所有成员年度考核合格率达不到100%的。
第四十条 撤销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可由团省委和省卫生厅直接确定,也可由市级团委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向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或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团省委和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后,由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予以公布,由市级团委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收回牌匾并交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