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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自行公示和集中公示一般都不少于15天。公示内容包括:争创省级青年文明号的标语或旗帜,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0531-86617000)。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评选资格。对公示中出现问题的青年文明号集体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申报资格。

第四章 表彰

  第二十三条 全省卫生系统青年文明号分省、市(相当于市)、县(相当于县)三级命名、表彰和奖励,每年表彰一次。团省委和省卫生厅联合对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表彰,授予牌匾和证书。并负责向全国卫生系统争创活动领导小组推荐国家级青年文明号。
  第二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牌匾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悬挂在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窗口行业要坚持上岗佩带“青年文明号为您服务”字样的绶带或具有明显青年文明号字样的证牌;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是团员的要统一佩戴团徽;要发放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明确服务内容,兑现服务承诺。正在争创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或旗帜。
  第二十五条 基层单位要认真落实奖励政策,采取行政拨款和社会筹措等多种形式筹集经费,建立专项经费或奖励基金,并根据单位实际,对受到表彰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同时要大张旗鼓宣传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的先进典型,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认真落实激励措施,有条件的集体可将工资、奖金、职级晋升等方面纳入奖励序列。
  第二十六条 各市、各单位要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进行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登记卡”制度。各年度申报和重新申报的国家级、省级青年文明号均须填写由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青年文明号登记卡,由青年文明号集体、省卫生厅和团省委分别存档。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已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每年都要通过市级团委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向团省委和省卫生厅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实行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条码管理制度。每年度新命名和继续认定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均需在牌匾右下角粘贴由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印制的当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条码。省级青年文明号未粘贴或未及时更换牌匾条码,视为没有通过年度复核,一经发现,即摘下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三十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预申报制度。申报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由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年7月1日前,向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预先申报,申报数量为上年度新命名数量的3倍;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由市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预先申报。
  第三十一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制度。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必须接受不少于2天的有关青年文明号知识的培训。省、市级创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和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负责人进行培训,并颁发由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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