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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50%以上的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行家里手。
  第十条 全体成员在医疗、预防、监督、科研、教学等工作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信用、质量、安全、效益观念。社会形象良好,工作成效得到上级部门充分肯定,并受到所在单位职工或服务对象的普遍赞誉。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和岗位练兵、岗位成才活动,取得较好的人才、经济和社会效益,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职工素质在本地或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
  第十二条 该集体有规范的岗位创建标准、有完整的青年文明号创建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在工作场所显要位置公布了山东省青年文明号咨询热线(16802000)和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0531-86617000)。
  第十三条 集体负责人参加过由省创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认可的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班,并取得《青年文明号负责人资格认证培训证书》。集体成员能够熟悉青年文明号基础知识,掌握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意义和宗旨。
  第十四条 开展了“青年文明号集体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全体成员掌握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和服务承诺内容。
  第十五条 符合建团条件的集体已建立团组织,且组织健全,团的活动规范,团员青年能够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 开展了“青年文明号与下岗青工一助一”活动,对1名以上下岗失业青年进行了资助与扶持,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团组织机构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工作。

第三章 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卫生系统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原则进行。获得下一级别称号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申报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须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团委,从市级青年文明号中推荐。申报国家级青年文明号,按照全国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要求办理,从省级青年文明号中选拔推荐。
  第十九条 省卫生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由省卫生厅直属机关团委从省直机关青年文明号中推荐。其他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初次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作为“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在省卫生厅直属机关团委备案,不参加当年评选表彰,一年之后方可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事迹突出,真正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按要求上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市和厅直单位推荐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山东省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考核细则》等有关标准进行认真评审、检查、验收,评选出省级青年文明号,由团省委与省卫生厅联合进行命名、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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