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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卫政工发[2009]6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山东省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附件1:
山东省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两好一满意”,促进全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把活动逐渐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进一步动员引导广大青年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系统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医疗、预防、监督、科研、教学等卫生服务工作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取得一流工作成绩的先进青年集体(科室、病区、班组)或岗位。
  第三条 创建卫生系统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发起,与卫生部门联合实施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旨在组织和引导卫生系统广大青年,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刻苦钻研,勤恳工作,文明从业,全面提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为促进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围绕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结合青年工作实际,广泛开展独具特色、富有成效的群众性活动。
  第五条 省卫生厅、团省委的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山东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卫生系统的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山东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直属机关党委(政工处)。各市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除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以外的所有医疗卫生单位青年文明号争创工作的评选、推荐及管理工作等。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单位青年文明号争创工作的评选、推荐及管理工作等。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35岁以下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60%,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七条 该集体中的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第八条 集体和全体成员能够积极投身于“两好一满意”活动,有浓厚的活动氛围,严格执行活动要求,率先垂范。能创新性的开展工作,在“两好一满意”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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