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统筹层次。2009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2010年,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全部实现市级统筹,并逐步实现医疗费用门诊统筹。新农合实行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城乡统筹。
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在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以上和60%以上,参合农民实际住院补偿比例提高到45%以上。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
(三)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服务水平
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便捷有效的管理流程。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到 2011年底,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率市级统筹地区控制在15%左右,县级统筹地区控制在20%左右;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10%左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到2011年底,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 25%。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改进医疗保障服务。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研究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医结算办法。制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2010年实现全省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支持省内跨统筹地区就医的参保人员实现省内异地就医、购药直接结算。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和统筹基金结算办法。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并报经省政府审批的前提下,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实施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制度。实施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2009年,实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100%纳入集中采购。2011年,建立并完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直接配送机制。
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体系。鼓励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改造,组建较大规模区域性药品配送企业集团,发展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实现连锁经营和规模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