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应提供:
(1)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3)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2、符合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应提供:
(1)家庭所有成员(家庭所有成员指提取人、提取人的配偶和子女)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几种:
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提供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附件二)
②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应提供当年度的纳税凭证。
③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应提供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出具的职工收入证明。(附件三)
(2)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应提供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3)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无须提供《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4)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本市各区县局私房出租代征点出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租赁提取的金额
1、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
2、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
3、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四、租赁提取的方式
(一)办理流程
1、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二)时间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