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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09]133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9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校舍排查鉴定工作

  校舍的排查鉴定是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的首要环节,也是当前最为紧迫的工作,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做好排查鉴定工作。

  (一)鉴定要求: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对校舍进行抗震鉴定,并出具抗震鉴定报告。地震烈度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对校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地震烈度6度地区经房屋安全鉴定需进行加固的C级危房,还应进一步作抗震鉴定,提出抗震鉴定报告。

  (二)鉴定机构: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的要求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至今没有相应机构的市、县,可在本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中抽调技术人员尽快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依托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个别县(区)技术力量不足难以设立的,当地的房屋安全鉴定由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调配。

  (三)鉴定组织: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8月10日前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抄送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将本地设计单位名单抄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到鉴定委托后,应尽快派出素质高、技术精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鉴定工作,实事求是出具鉴定报告,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工作。

  8月15日前,各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的所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汇总后上报省厅房地产业处,由省厅统一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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