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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公园内不得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不得在游乐、商业服务功能规划区外设置各类游乐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

  第八条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清除各类废弃物,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

  第九条 公园内的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和参与公园内收费项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有序购票,不得逃票或者使用假票。

  第十一条 儿童、精神病人、智障者进入公园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带领。

  第十二条 除抢险救灾车辆和老、弱、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代步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限速行驶,避让游人。

  第十三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在公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宿营。

  第十四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设施及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废弃物;

  (二)在树木、景物及设施上涂污、刻画、悬挂、张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

  (三)攀折和摇撞树木、打草、采摘花果、采集植物种子及标本和药材、践踏绿地;

  (四)翻越围墙、栏杆,移动座椅、保洁设施,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

  (五)故意损坏围栏、步道、照明设施、亭廊、雕塑、标牌、观赏假山、装饰山石及其他设施;

  (六)跳水、游泳、捕鱼、垂钓;

  (七)向水体内抛弃、倾倒、排放污物;

  (八)在指定场所以外的区域进行踢球、轮滑、滑冰等体育活动;

  (九)携带犬类等动物入园;

  (十)故意制造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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