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审查阶段(10月16日至11月30日)。各地、各部门对制发的文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政策、收费项目和罚款项目逐件逐项进行清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修改意见。1.省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后,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商务厅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对其中抑制消费的政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按立法程序、公文处理程序报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收费需要取消、降低标准或者进一步规范的,要列出有关收费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交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研究处理;对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罚款需要规范的,要列出有关罚款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交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规定予以规范。2.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制发的文件中抑制消费的政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商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对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收费需要取消、降低标准或者进一步规范的,要列出有关收费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交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同时抄报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商务部门;对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罚款需要规范的,要列出有关罚款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由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豫政〔2008〕57号文件的规定予以规范。3.各级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中抑制消费的政策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按照有关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地、各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报告。各省辖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清理结果要于12月5日前形成清理工作报告报省辖市政府,由省辖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商务部门连同市级政府的清理结果汇总形成清理工作报告,经省辖市政府同意后于12月15日前报省政府,抄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报告要于12月15日前报省政府,抄报省政府法制办。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清理工作报告,应当对修改或者废止的文件内容、交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处理的收费项目目录、拟规范的罚款项目目录等作出说明。全省的清理情况由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抑制消费政策的清理工作,落实有关商贸流通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要求完成清理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