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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严禁以“教育储备金”、“建校基金”等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
  9、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
  三、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及其教师的合法权益
  10、保障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利益。允许教职工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有序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教龄没有间断的,连续计算工龄教龄。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正式聘用工作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11、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历、学位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就业,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应一视同仁。
  12、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其他出资者的出资,由学校向其出具出资凭证。出资者凭出资凭证,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享受权益、承担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收取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民办学校应根据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预算管理和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制作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四、切实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
  13、加强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严格审批程序、标准和权限,完善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原则上要具备符合条件的自有校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办学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土地、房产、设备等)须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依法允许租赁校舍办学,但不得租赁居民楼等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场所。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要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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