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唐政发〔200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发展思路
1、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民办教育的发展,是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构建学习型社会,拉动经济增长,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是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的有力手段,对加快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人民群众幸福之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大力鼓励民间资本向教育投资,努力把民办教育做大、做强、做优,使教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以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为重点,努力发展各类民办教育。根据全市教育发展现状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举办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各类民办教育。加快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是实现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之一,是将我市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变为巨大的人才资本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要重点鼓励、引导、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优先审批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重点打造一批基础条件好、规模较大、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的民办职业教育学校。同时重视民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的发展。各类民办学校都要规范管理,改善条件,提高质量。
二、全面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要成立民办教育管理机构,配备强有力的人员分管民办教育工作。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物价、税务、国土、建设、劳动保障、人事、工商、公安、民政、编制、审计、规划、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切实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