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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水泥粉磨企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水泥粉磨企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9〕126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水泥粉磨企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水泥粉磨企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按照“三年大变样”总体目标要求,为推动我市水泥行业粉尘污染综合治理,达到“远看无烟、近看无尘、清洁生产、花园工厂”整治标准,进一步改善省会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09年10月底前,鹿泉市完成对辖区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水泥粉磨企业的综合治理。其他县(市)、区于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各辖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水泥粉磨企业的综合治理。

  (二)2009年12月底前,鹿泉市完成对辖区内剩余水泥粉磨企业的综合治理。其他县(市)、区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各辖区剩余水泥粉磨企业的综合治理。

  二、治理标准

  1.各水泥粉磨企业完善各主要排放口治理设施,水泥磨、包装机、提升机、破碎机等主要生产设备的排放口必须安装高效布袋除尘器,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规定的限值,实现达标排放。

  2.所有物料禁止露天堆放,必须入棚入仓,物料装卸、搬倒必须在封闭的棚内(厂房)进行。

  3.原料仓、水泥均化仓及仓下下料口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物料输送采用封闭皮带输送机输送,并安装布袋除尘器,实现达标排放。

  4.袋装水泥成品必须在封闭的厂房内存放,销售时在封闭的货台内进行装运。

  5.散装水泥必须入仓,在散装口安装移动式除尘设施。

  6.实现办公区与生产区的隔离,加大绿化力度,厂区绿化面积达到厂区面积的10%以上,办公区绿化面积达到30%以上,其余地面全部硬化。

  7.厂区道路必须硬化,运输原料及产品的车辆必须严密覆盖。

  8.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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