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国庆期间有关重点企业正常生产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国庆期间有关重点企业正常生产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9〕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今年以来,我市工业生产保持了企稳回升的良好势头,1-8月份完成工业增加值691.84亿元,较上年增长8.1%;1-7月份实现利税231.34亿元,增长11.14%。但从目前我市工业运行趋势看,工业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探底,要完成全年工业增长双14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最近,市公安、安监部门为确保国庆期间安全稳定工作,对购买、生产、使用和运输危险、剧毒化学品、爆炸物等提出了严格要求,由此可能影响到我市医药、化工、水泥、钢铁、电厂等一大批企业的正常生产。为确保国庆期间安保工作和工业生产两不误、两兼顾,特对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涉及到国计民生、三年大变样重点企业、重点工程使用的民爆用品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生产,可由各县(市)、区政府批准,并由公安部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武装押运,全程监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保障重点单位的施工生产。

  二、对一些生产、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火工产品的企业,在企业制定出具体安全生产措施,并做出安全生产承诺的前提下,报所在县(市)、区政府同意,同时报安监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进行生产或运输。否则,一律予以关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