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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维修。

  第十七条 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启动使用保修金:

  (一)物业交付后,业主发现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

  (二)物业交付后,物业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

  第十八条 保修金启动使用前,应当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后,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相关质量问题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所需鉴定费用和维修费用从物业保修金中垫支。

  第十九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前,应据实提出保修金垫支使用方案,持《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申请表》(附件三)和保修金垫支使用计划、工程预算书、质量检测鉴定书等,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后,分别向开发建设单位和专户管理银行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通知书》(附件四),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所需资金的50%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账户中。

  维修工程竣工后,应经相关业主或机构验收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决算划转垫支资金有剩余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持《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退还通知书》(附件七)向专户管理银行的相应分户退还剩余资金;划转垫支资金有差额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凭工程决算书、费用结算票据及维修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向原受理机构申请划转所需垫支资金的差额部分,受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划转差额部分。

  第二十一条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保修金动用后3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支付通知书》(附件八)、《住宅物业保修金补存通知书》(附件九)。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住宅物业保修金支付通知书》、《住宅物业保修金补存通知书》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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