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建发[2009]130号)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7月2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八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照《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比例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一次性交存,作为住宅物业法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可按其约定分别交存。
第四条 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权属不变、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竣工的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保修责任期满后,根据开发建设单位的申请退还。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保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