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建发[2009]167号)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规划局、建设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建设规划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以及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陕西省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陕西省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41号)的要求,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农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42号)及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居住现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全省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危房现状
截至2009年,全省48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不含宁强、略阳两县)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共有24.58万户(D级:12.25万户,C级:12.33万户),其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1.86万户;低保户9.31万户;其他农村贫困户13.41万户。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统筹城乡社会发展,科学规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三、目标任务
2009年,通过统筹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八大工程中农民安居工程,解决国家级贫困县农村3.1万户贫困群众住房问题。其中,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完成1000户建筑节能示范户建设任务。在今年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危房问题。
四、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
2、科学规划,统筹兼顾。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的选择安置方式,统筹安排,分期推进,优先安排特困户。
3、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不贪大求全,不加重群众负担,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
4、整合资源,合力推进。要结合农民安居工程,对扶持农村发展的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形成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设的合力。
5、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和民主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五、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和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是全省48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不含宁强、略阳两县),对象是按照《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居住在被确定为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户。优先安排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特困户。
六、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
参照农民安居工程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补助标准为户均1900元。
延安市、榆林市市、县政府要根据各自财力状况,可户均配套4500元,其余市县可户均配套3000元。各市、县政府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可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并适当向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倾斜。
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要和民生八大工程中的农民安居工程统筹安排,农民安居工程对象可作为农村危房改造数量进行统计,对已享受农民安居工程补助和列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计划的对象,不再重复安排。各地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兼顾公平、效率的原则,确保今年国家下达任务顺利完成。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
七、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尽量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确保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
(三)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
(四)建筑节能。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每个试点县至少要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要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要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节能房设计与工法,优化采暖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对研发生产农房建筑节能材料,具有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企业,要落实好现行的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八、保障措施
(一)编制规划和审核程序
1、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并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并编制实施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2、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二)规范资金、技术和档案管理
1、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技术服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为农民提供必要的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进一步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
3、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实行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三)建立信息报告与监督检查制度
1、信息报告。各地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管理,组织编印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及时送住房和城乡省建设厅、省发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监督检查。各地要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年度计划完成后,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提交检查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
九、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是国家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重大举措。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并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科学规划,精心部署,有效整合各方面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困难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加快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省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发改、财政、民政、扶贫办等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通报农村危房改造情况,及时解决工作进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由建设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参加,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落实配套资金,并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制定政策,加快建设。各级政府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减轻群众负担,为工程建设提供方便。国土部门要在土地调整、宅基地审批方面给予快速办理;建设规划部门在完善新村规划的基础上,免费提供房屋设计服务;林业部门要优先审批工程用材;水利部门要减免砂石费用;教育、公安部门要在子女上学、户口迁移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落实责任,监督检查。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市、县年度工作任务,加强监督考核,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