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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将续交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续交后的分户帐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次交存的数额,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分户帐面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款30%的,应当续交,交存主体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商品住宅、拆迁安置房、危(旧、棚)改房、单位集资建房、出售的公有住房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补建。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建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代管单位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相关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发生变动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三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下列项目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电梯井、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共有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使用的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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