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建发[2009]129号)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九十六条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代收代管、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前款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