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察。鲁信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对初步名单中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初步参股方案,形成详尽的调查报告。
理事会办公室根据鲁信集团提交的调查报告,按照一定的淘汰率,确定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创业投资机构名单,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参股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理事会办公室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决策。对公示结束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将有关材料上报理事会。由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作出决定。
(七)实施。理事会办公室将理事会的决策意见下达鲁信集团和托管银行;鲁信集团指导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理事会决策意见签订参股投资协议,并负责引导基金投资后形成股权的监督、管理、转让、退出等事项;托管银行根据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的拨款通知向创业投资企业拨付参股资金,并对引导基金实行动态监管。
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的申请、报批,按照受理、考察、评审、公示、决策、实施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收益,参照同期国债利率或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协商确定。参股3年之内退出的(包括3年),一般按照同期国债利率收取固定股息收益;5年以内退出的(包括5年),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固定股息收益;参股期限超过5年的,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参与创业投资企业分红。
第十九条 跟进投资的收益按《股权托管协议》确定的比例,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一并纳入引导基金收益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应按照有关规定从收益中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收益在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后形成的结余,应首先用于还本付息。不足部分经审查批准后,从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