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备规范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企业领导班子诚信度高,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在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其投资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收资本投资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二)投资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处于种子期、创建期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少于实收资本的5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三)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
(四)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规定在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
(四)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它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引导基金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申请、报批程序:
(一)公开征集。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理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
各市可以推荐报送当地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受理。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根据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初审后,确定初步名单。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主发起人报送具体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方案,应充分论证引导基金参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公司组织架构、专业管理团队配备和确保引导基金资产安全、固定收益回报的保障措施等。同时还应体现对社会资本的杠杆放大作用,社会资本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