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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办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运作原则及方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吸引和扶持省内外资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对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设立的引导基金拟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创业投资企业,省级引导基金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运作以参股方式为主,视运作情况可采用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
  (一)参股。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对省级引导基金和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设立的引导基金确定共同参股扶持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三)跟进投资。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
  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四章 扶持对象与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投资领域明确;
  (三)至少配备3名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经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四)其管理团队成员、主发起人或自身有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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