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和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集团”)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对省政府负责。理事会办公室由上述部门主管处室及鲁信集团专职机构负责同志组成,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鲁信集团受理事会委托,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决策,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承担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理事会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第七条 鲁信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专设引导基金管理部,配备创业投资经验丰富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受托管理业务,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报经理事会审查认定后,由鲁信集团与其签署引导基金受托管理协议。
第八条 理事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承担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动态监管,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报告资金情况。发现引导基金异常流动时,应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由理事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其中咨询评估费、媒体公示费、中介机构审计费等有关费用在管理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