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办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企〔2009〕68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中小企业局(办),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省 财 政 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 科 技 厅
省中小企业办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有效控制运作风险,加快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7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要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设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省内外社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