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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拓展农村价格服务领域,积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16、提高农产品成本调查水平。认真做好对粮食、经济作物、畜牧养殖业等农副产品生产成本收益情况调查,加强调查数据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农民调整种植、养殖结构,为制定农村经济、农业补贴和农产品价格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帮助农民寻找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的新途径。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切实保护农民种粮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大力开展涉农价费成本监审,促进涉农企业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减轻农民负担。

  17、搞好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各级物价部门要重点做好对粮食、生猪、农业生产资料、农特产品和城乡居民关心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监测。建立覆盖乡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大户的价格信息服务网络,通过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平台及时向农民提供价格信息咨询服务。探索建立与新农村建设相配套的农村价格管理架构,在乡镇政府应设专兼职物价员,行政村聘请农村义务物价监督员,把农村价格信息员、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农村物价监督员的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覆盖农村的物价管理服务网络。

  18、深入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不断完善“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服务内容和形式,全面推进价格服务进农村活动,建立与涉农企业的联系机制和农村价格服务网络,积极开展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相关的价格公示、价格信息发布、价格政策咨询、价格矛盾纠纷调解处理等相关价格服务工作,帮助农民规避价格风险,提高经济收入,着力构建服务农民的价格工作机制。

  五、充实县级价格工作内容,不断强化县级物价部门职能作用

  19、扩大县级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权限。随着我省扩权强县改革试点的推进,同步推进价格管理权限的下放工作。将原由市级管理的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所有扩权县,其中包括:涉农用水价格、农村客运价格、农民建房收费、婚姻登记收费、计划生育收费、殡葬服务价格、畜禽防疫收费、农机监理收费等。省局在制定和调整区域性价费政策时,邀请有关市、县物价部门参与研究;对部分教育、医疗和经营性收费项目标准,省、市物价部门将采取制定管理办法及指导价的方式,把具体定价工作交由县级物价部门承担。

  20、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7〕54号)的要求,已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物价部门,要将使用重点放在扶持农副产品生产、调控重要商品价格、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补贴等方面。尚未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物价部门,要从当地资源禀赋现状出发,认真研究论证,适时向当地政府提出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意见,加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以增强政府价格宏观调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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