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价综发〔2009〕10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我局今年初组织全省物价系统开展了价格工作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问题调研活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价格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价格
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省各级物价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支农、惠农价格政策,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加强价格调控,深化价格改革,强化价格监管,开展价格服务,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价格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农村价格工作的职能定位、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价格工作的重要作用。农村价格工作是各级政府调控经济、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物价部门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保民生促发展的重要职能。做好农村价格工作,对于推动全省价格工作、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提高做好农村价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继续加强农村价格工作,发挥好在服务“三农”中的重要作用。
2、进一步明确加强农村价格工作的指导思想。农村价格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大局,切实履行物价部门“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工作定位,加强涉农价费监管,协调解决民生价格矛盾纠纷,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提升价格服务水平,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营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价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