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渭河热电厂宝鸡热电厂热力价格的批复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渭河热电厂宝鸡热电厂热力价格的批复
(陕价价函〔2009〕118号)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大唐宝鸡热电厂热力价格的请示》(大唐陕电财〔2009〕251号)和《关于申请大唐渭河热电厂热力价格的请示》(大唐陕电财〔2009〕252号)收悉。经与西安、咸阳、宝鸡市物价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直供用户热力销售价格。按照我局《关于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08〕146号)确定的原则,宝鸡、渭河热电厂直供用户(包括行政事业、工业企业、经营企业用户)热力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直供居民、各类学校供热价格,按供热企业所在地市级物价部门规定的当地分类销售价格执行。

  二、热力出厂价格。宝鸡、渭河热电厂供西安、咸阳、宝鸡市热力公司热力出厂价格,执行当地同类热电联产企业现行供热分类出厂价格或由双方协商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