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西部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价行函〔2009〕114号)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西部产权交易所有关收费标准的函》(陕国资产权函〔2009〕52号)收悉。鉴于原收费标准已执行到期,根据三年来的运行情况,现将重新核定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交易所提供交易服务收取的费用属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照章纳税,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产权交易手续费由交易所按照下表差额累进计费率标准向成交的交易双方分别收取,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每宗交易手续费最低收费标准为3000元。
各档差额累进最高计费率标准如下:
档 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
| 1000以下(含1000)
| 3
|
2
| 1000-5000(含5000)部分
| 2
|
3
| 5000-10000(含10000)部分
| 0.8
|
4
| 10000-50000(含50000)部分
| 0.5
|
5
| 50000以上
| 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