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破除各种不利于发展的思想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创业、尊重人才”、“人人都是发展环境、共同创造发展环境、悉心维护发展环境”的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渠道宣传湖北在投资环境、历史文化、自然资源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优势,塑造湖北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大开放格局形象。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完善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增强信用观念,努力构建“诚信湖北”,形成“社会管理公平公正、经济交往履约践诺、人际之间真诚相待”的良好环境。
八、建立健全投资促进工作的保障机制
(三十三)建立分级负责、分级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重大项目策划、前期推进、在建协调等方面的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投资及重大项目建设的实际,除抓好列入省重大项目推进计划的项目外,可再确定一批列入本级政府和部门调度服务和重点推进的策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和在建项目,并组织好实施工作。
(三十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每年从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中按照3%的比例安排省级重大项目前期费,除用于省主抓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外,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各地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各地、各部门也要逐步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采取补助、贴息、合作等方式,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对暂未确定业主的重大前期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可由各级政府先行解决。
(三十五)完善奖惩措施。将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对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抓紧建立投资环境监测评价体系,每年要结合行风评议活动,组织各类投资主体,尤其是外来投资人和民营企业开展对投资环境的评议活动。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05〕21号),加大对影响投资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经信、财政、国土、环保、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电力、商务、工商、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出台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