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切实优化投资环境
(二十八)放宽投资准入。进一步开放投资领域,降低投资门槛,鼓励、吸引省内外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一切领域。打破地域、行业限制,引导和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对涉及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统一规划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项目投资者。
(二十九)改进行政服务。各地、各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实施大企业直通车服务,进一步精简工作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提高行政效能,广泛推行政务公开,改善服务质量。按照“能放则放、能简则简、能免则免”的原则,对涉及投资和项目建设的审批和收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依法必须设立的审批事项,要下放权限、减少环节、缩短时限;对依法必须收费的事项,要按最低标准收取。各项精简、放权的改革政策,各地、各部门要配套、同步实施。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各市、州、县按省下放权限规定办理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予以认可。创新审批方式方法,全面推行网络审批,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互联”审批模式。各地、各部门要将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和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数量、办结时限、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监督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等,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投资政策、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重点行业投资状况等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系统的信息服务。各行政审批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评价、鉴定、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
(三十)提高投资中介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项目策划、投资决策、市场融资等方面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与为项目审批提供咨询、评估、检测、检验、评价、鉴定等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实质性脱钩,实行资质资格管理,使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
(三十一)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设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要进一步规范对投资项目和企业的执法检查,原则上不得对同一企业的同一行为进行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对待本地当事人和外来投资者。对一般违规行为,应采取宣传教育的方法促其改正,不得随意采用罚款、停工等处罚措施,坚决制止将罚没收入与单位和个人利益挂钩的做法。要进一步抓好社会治安整治,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从快惩处各种危及投资者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干扰投资项目建设的强买强卖、非法阻工等不法分子和违法行为。涉及重大项目的各类经济案件,要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上,快立案,快审结,快执行,营造良好治安环境。对纵容、参与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秩序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党员干部,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