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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外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六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财政部及审计部门的要求,按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具备审计条件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项目办公室和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审计部门就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
  第六十二条 省财政厅有权定期对正在执行的政府外债项目进行检查,对报账材料、工程量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核查,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负责财政部部署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办公室和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有关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贷款项目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二)监督项目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的执行能力,依照会计准则处理账户、核算等会计流程,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三)监督贷款资金、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贷款资金的支付、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
  (四)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贷款项目采购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五)及时更新政府外债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
  (六)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办公室应当监督项目单位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对不能做出整改或者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要如实向省财政厅或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做出汇报,不得隐瞒。
  第六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办法组织开展政府外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进一步完善政府外债管理、制定相关政策以及安排未来项目的重要参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配合省财政厅适时对本地区政府外债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未按本办法第七条履行相应职责,省财政厅可予以通报批评,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项目安排。
  第六十七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规定,其招标采购计划、培训考察计划、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等事项未经财政厅审核确认的,上述活动发生的费用不予报账。
  第六十八条 采购公司或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参与政府外债项目采购代理业务,并上报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九条 项目办公室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职责,在组织招标、采购等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未按规定使用外债、外事管理经费的,经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年度项目管理经费。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失职的,上报省政府对项目办公室进行撤销或重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政府外债项目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政府外债项目资金的,或者从政府承贷、担保的政府外债项目中非法获益的,经查实后追回资金、暂停支付、取消整个项目,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项目单位、工程监理机构和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承诺、凭证的,承包商、咨询公司(专家)、监理机构等出具虚假数据、材料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参与政府外债项目,并上报其所在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一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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