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实施外债风险管理应遵循实盘原则、长期保值原则、动态管理原则、审慎原则、责权对称原则和规范操作原则。不得买空卖空进行投机,放大风险;不得追求短期盈利;不得为增加收益而承受更大的市场风险,尽量避免交易损失。
第四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开展外债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对委托实施金融机构和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选择。根据需要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根据交易情况和相关工作信息进行统计,掌握地方外债风险管理情况。
第五十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负责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的登记、备案、统计分析,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告本地区上一年度外债风险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十一条 外债风险管理应结合市场形势,对不同金额、币种、期限的债务,选择适当的金融工具,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可使用的交易工具中,用于锁定汇率的主要包括货币互换、远期和结构性衍生产品等,用于降低利率的主要包括利率互换和结构性衍生产品等。
第五十二条 开展外债风险管理交易获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适用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滞留账外,确保交易收入的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
第五十三条 各市财政局应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债务监测指标和宏观监测体系,建立债务信誉等级评审和监督制度,设立债务控制警戒线,建立债务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各债务人要高度重视防范汇率风险,注意结合国际金融市场动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各种风险管理手段规避潜在风险。
第八章 赠款
第五十四条 赠款管理包括申请、签约、转赠、实施、完工评价与总结、资产及成果管理等环节。
第五十五条 申请赠款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
(二)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活动;
(四)项目实施计划和组织安排;
(五)项目预算;
(六)项目质量和风险控制;
(七)项目成果应用及推广;
(八)监测与评估;
(九)其他相关内容。
各市赠款项目单位通过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并报送项目建议书,省直赠款项目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报送项目建议书。省财政厅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五十六条 赠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赠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赠款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招标采购和提款报账工作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赠款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赠款项目财务与会计管理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赠款法律文件的要求,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质量监控、财务管理、进度报告及成果应用推广工作。赠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完工报告。
第五十八条 赠款项目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有关单位应在项目竣工时明晰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五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办公室和项目单位等应加强对政府外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包括项目单位自查、审计部门进行的项目审计、财政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项目审查、以及有关部门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等。
第六十条 审计工作是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评价项目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项目执行期间的公正审计由省审计厅直接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办公室和项目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