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根据《
担保法》的要求,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单位采取严格的担保与反担保措施,通过书面保证、抵押、质押、履约保证金和财政预算担保等多种方式落实贷款项目担保和反担保,并认真履行担保合同。
第四十一条 各级债务人应严格遵守与省财政厅或转贷机构签订的转贷协议,项目建设初期就应做好还本、付息、付费的还贷资金准备,以保证按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还贷准备金制度。还贷准备金是指为及时足额偿还政府到期债务而设立的还款准备资金。还贷准备金按已使用未偿还的政府债务余额的5%~8%设立,并进行专户管理。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还贷准备金账户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在每年年初编制、下达本年度各市的还款计划,以利于各市提前筹集还款资金。省财政厅按照各市实际用款金额、期限、利率、开单日汇率编制、下达付款通知单,付款的截止日期应当超过下单日10个工作日,以利于各市准备头寸。
第四十四条 对于不同类型的贷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还款和清收:
(一)省财政厅转贷给省直部门或者通过省直部门转贷给省直单位的项目,应当由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还款通知单后负责按期向财政部还款,省直部门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还款通知单按期向省财政厅还款,项目单位向省直部门还款。债务出现风险,项目单位不能履行还款责任的,由省直部门垫还,对无力垫还、产生拖欠的部门,省财政厅通过对其事业费等预算资金进行扣款予以清收;
(二)省财政厅转贷给省直工商企业,由中央驻鲁、省直企业集团、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项目,应当由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还款通知单后负责按期向财政部还款,项目单位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还款通知单按期向省财政厅还款。债务出现风险,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责任的,可通过担保人履行连带还款义务予以清收;
(三)省财政厅转贷给各市人民政府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还款通知单后负责按期向财政部还款,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还款通知单按期向省财政厅还款,下级财政或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还款。债务出现风险,项目单位不能履行还款责任的,由市财政局垫还,对无力垫还、产生拖欠的市,省财政厅通过预算扣款予以清收;
(四)其他厅、局负责具体实施的老项目,应当由项目实施厅、局按期向财政部还款,下级转贷机构或项目单位向其还款。每期还款后,应当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报省财政厅。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责任的,可以申请省财政厅年底通过预算扣款予以清收;
(五)外国政府贷款一类项目,由省财政厅在收到转贷银行的还款通知单后负责按期向转贷银行还款,下级转贷单位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还款通知单按期向省财政厅还款。债务出现风险,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责任的,通过预算扣款予以清收。
第四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付款通知单的要求按时、足额还款,项目单位发生拖欠的,应当以还贷准备金先行垫支。财政厅对各市财政局按当年综合还贷率进行考核:
一等奖:综合还贷率100%;
二等奖:综合还贷率90%;
三等奖:综合还贷率80%。
综合还贷率是指实际偿还额占到期应偿还内外债金额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对实行重组、改组以及破产或经营范围变更、贷款地点变更的贷款项目,由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贷款项目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不能影响先前做出的任何担保和还款承诺的效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或逃避债务偿还责任。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七条 外债风险主要指因国际资本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导致外债成本增加的市场风险。外债风险管理是指在符合国家外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适当的金融工具或产品进行交易,以规避外债风险,降低外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