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款申请书、汇总表、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单位对提供的数据、凭证的真实性出具承诺函;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出具的工程量清单的真实性出具承诺函;
(四)本级财政部门现场核实,出具意见;
(五)采取直接支付方式的需要提供:承包商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六)采取归垫支付方式的需要提供:项目单位支付给承包商的汇款凭证及该笔银行回单复印件、承包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承包商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其中,以银行(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应当提供票据复印件以及承包单位的收票证明。
另外,为了减少资金流通环节,避免滞留、挪用等问题的发生,省财政厅鼓励采取直接支付方式。采取归垫支付方式的,资金在每级账户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应做好核实工作,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报账提款申请的内容、金额、发票、进度等进行实地调查,对上一笔款项的拨付情况进行追踪。项目涉及的承包商、咨询公司(专家)、工程监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等要如实反映项目进展情况,出具的相关数据、资料等要确保真实、可靠。
第三十条 对于由企业等债务人运作的贷款项目,其财政拨付的配套资金应采取国家入股、有偿使用等方式,由有关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制度进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所有政府外债项目,均应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贷款国政府对相应贷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已完工并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单位,应执行所属行业的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债务会计核算和债务统计,及时编制本地区、本单位完整、准确的债权债务总体情况报告,并定期报送省财政厅、省项目办及同级地方政府。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债权债务统计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贷款法律文件的要求按时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由项目办公室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四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并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上述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的后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五条 贷款项目完工前,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制订项目未来运营计划,监测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在还清贷款前,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负责对项目运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的效益情况及时进行了解和分析。
第三十六条 贷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债务逃废。
第三十七条 贷款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贷款项目的档案移交项目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管理。
第六章 债务偿还
第三十八条 贷款法律文件签署后,转贷机构以及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财政局应本着“谁受益、谁偿还,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债务管理制度,明确落实还贷责任。
第四十条 省财政厅在为贷款项目提供还款保证前,应取得省直项目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为贷款项目提供的还款承诺函;直接转贷给省直项目单位的还应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母公司担保或者金融机构的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