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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外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三)保证、抵押、质押或反担保文件;
  (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根据外国政府要求,需要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
  (六)对于二、三类项目,应同时提交省级以上转贷银行的转贷意向函。
  省财政厅对各单位提交的外国政府贷款申请材料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进度适时对外提出贷款申请,进行磋商谈判、组织签署政府协议及办理贷款生效事宜。
  第二十四条 计划调整。对于需要改变贷款国别、转贷银行或小幅调整设备清单、贷款金额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市财政局应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调整申请书,由省财政厅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 转贷管理。项目通过综合评审和有关部门的立项审查后,即可确定贷款转贷银行。转贷银行应当对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和风险评估,了解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等情况,并及时向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贷前审查报告及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价及提示报告。同时,根据政府协议和财政部关于转贷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
  (一)一类项目的转贷,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推荐转贷银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委托转贷银行办理财务代理业务。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后,由财政部与转贷银行签署财务代理委托协议,转贷银行代表财政部与省财政厅签订项目转贷协议,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二类项目的转贷,由项目单位选择转贷银行,或者由省财政厅推荐转贷银行。省财政厅为项目提供担保,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供还款担保函。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委托转贷银行办理转贷业务。贷款国政府批准贷款项目后,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署转贷协议,并报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三类项目的转贷,由项目单位选择转贷银行,经省财政厅确认同意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通知转贷银行办理转贷业务。转贷银行接到通知后,对项目进行独立评估,自主决定是否转贷,并最终承担该项目的还贷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或企业的贷款申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

第五章 贷款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贷款项目的实施,包括招标采购、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技术援助与人员培训、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报告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贷款人《采购指南》中的相关规定组织进行。由财政承贷或担保的贷款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签署的采购合同、培训考察计划等必须由各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查确认。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项目招标采购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各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面参与本级项目国内外招标采购工作。
  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省级项目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包括根据项目单位的需要和工程进度制定和更新采购计划、招标代理机构的评选、组织招标和评标,以及指导项目单位进行合同、物资和档案管理工作等。
  对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由选定的采购公司根据政府协议、贷款方要求和财政部关于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采购工作。采购公司应通过单据审核、现场核查等措施,确保合同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相符、合同项下议付单证与合同要求相符、实际到货与单证相符、提款支付与合同要求进度相符。对于合同履行出现的问题,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贷款项目资金(包括贷款本金、各级政府的配套资金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与相关贷款机构签署的法律文本规定的范围及用途,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地市项目,报账材料应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批;省直项目,报账材料应通过省级项目办公室上报省财政厅审批。为加强资金管理,项目单位在报账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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