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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外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五)转贷安排、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等;
  (六)运营阶段监督管理责任的明确情况;
  (七)项目单位与所在地财政部门的反担保、质押与债务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贷款谈判。省财政厅负责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组织人员代表山东省参加与国际金融组织进行的贷款磋商谈判,将贷款法律文件上报省政府签署并办理生效事宜。其他部门应当协助省财政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贷款转贷。在财政部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转贷协议后,省财政厅代表省人民政府与有关单位签订转贷协议。
  (一)对于省直项目,省财政厅代表省人民政府与省直部门或省直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有关主管部门副署,并要求项目单位所属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或者金融机构出具反担保承诺,办理抵押和资产保全手续;
  (二)对于市、县项目,由省财政厅代表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转贷协议,市财政局副署,并要求市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函。各市人民政府和财政局按此模式再对下逐级转贷。
  第十八条 计划调整。对于需要改变建设内容和调整贷款金额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市财政局应当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由省财政厅上报财政部审批。待批准后,还应调整与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与有关市签署的转贷协议。
  第十九条 转贷费用。对于除教育、农业之外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省财政厅向下转贷时应按照项目贷款利率加0.2%~0.5%的利差执行,以平衡指定账户的财务收支。每个项目的具体费率按照指定账户的额度由省财政厅确定,并在转贷协议中列明。

第四章 外国政府贷款

  第二十条 项目分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还贷责任分为三类:
  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
  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经济效益较好、具备贷款偿还能力的项目。
  三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提供还款保证。此类项目原则上不限于公共财政领域,但应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制度或技术创新,且具备充分的贷款偿还能力。
  贷款项目的类别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性质申请,报省财政厅批准,并由财政部最终确认。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首先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贷款信息,按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向所在地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并通过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对拟列入国家贷款规划的项目进行协商,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等确定备选项目清单,并对项目清单进行会签。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省财政厅按照会签文件中确定的项目清单,对拟利用贷款的项目组织评审,评审事项和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并应明确项目类别确定是否合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项目通过综合评审和有关部门的立项审查后,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逐级向省财政厅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内容包括:
  (一)有关部门的立项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二)当地财政部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函,申请函应说明拟利用贷款项目的简要情况、国别、贷款金额、借款人、申报项目类别、配套资金及还款资金来源、转贷银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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